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(修订)
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,促进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,保证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和各项决策落到实处,根据有关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督查督办工作的原则
1.围绕中心、服务大局。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,旨在通过督促、检查、协调、反馈等手段,推动学院各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,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。
2.分工负责,互相配合。学院党政办公室、纪委办公室、监察室是学院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(以下简称“督办部门”),负责各类督办事项的交办、协调、督办、上报、总结、考核工作。各部门是学院督查督办工作的承办部门,坚持“谁主管、谁负责,谁承办、谁落实,分级分工负责”原则,切实做到事事有着落、件件有结果。
3.规范运行,注重效率。学院督办部门负责建立“一单四制”督查督办制度,对督查督办事项形成任务清单,实行交办制、台账制、销号制、通报制管理,确保督查督办工作规范有序、高效运行。严明督查督办纪律,坚持实事求是反馈落实情况,防止以偏概全,严禁弄虚作假。
二、督查督办范围
主要围绕以下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督办:
1.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、方针政策、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。
2.上级领导机关和学院的各项发展规划、工作计划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。
3.上级领导和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件,以及交办的其他督查督办工作事项的落实情况。
4.学院党委会议、院务会议和院长专题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。
5.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。
6.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。
7.学院其他工作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。
三、督查督办程序
1.拟办:学院督办部门根据督查督办工作任务确定如何立项。督办部门提出拟办意见,明确承办部门(牵头部门、协办部门)、承办时限和等工作要求。重大或复杂事项,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,提出初步拟办意见,并报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审定。
2.立项:办理意见确定后,登记立项。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的原则。对上级领导部门或学院领导明确批示有关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,直接立项督查督办。
3.通知:学院督查督办工作一般采取《督查督办通知单》形式通知承办部门落实办理,《督查督办通知单》上应明确内容和时限要求。特殊情况可采用电话等其他形式通知具体承办部门。
4.催办:督查督办事项通知下达后,学院督办部门通过多种形式,及时跟踪了解督查督办事项的进度和办理情况。同时,加强沟通协调,积极协助承办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,必要时汇报学院相关领导协调解决。
5.办结:承办部门要按照上级或学院要求及时办理督查督办工作,并按照规定向学院督办部门回复办理情况。情况复杂,确因客观原因在办结时限内不能办结的事项,应通过书面形式及时向学院督办部门说明情况。学院督办部门根据规定对回复情况进行检查,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,退回承办部门补办或重办;对符合交办要求的,及时向学院相关领导反馈。
6.反馈: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,要按照“事事有着落、件件有结果”原则,及时向批示领导和当事人报告反馈办理结果,做到“批必办、办必果、果必报”。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公布督查督办工作情况。
7.归档:已办结的工作事项的报告、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以及电子资料及时收集齐全,按规定交档案科整理归档。
四、督查督办时限
有关交办文件、会议纪要提出办理时限的,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(《督查督办结果反馈表》可在党政办公室部门网站中下载);未提出明确时限要求的,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办结并反馈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的,应报学院督办部门批准。
五、督查督办考核
督查督办工作是学院目标责任管理和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,未按时向学院督办部门反馈督办事项的,每件次扣年终考核总分0.1分;未按时完成督办工作任务的,每件次扣年终考核总分1分;年度扣分达到3分及以上的,扣除部门所有人员年度目标管理绩效。未按时反馈督查事项或者反馈督查事项情况不实,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,学院督办部门在《月度督查督办情况》中予以通报批评,由学院党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,部门、部门分管负责人、承办人当年不得评优。
六、附则
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,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